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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黄陵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继续开展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司法所”活动的实施方案
2009-12-02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司法所:
为了继续深化“筑防线、保廉洁、树形象”作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司法所的政风行风建设,按照黄纠办发〔2009〕2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制定继续开展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司法所”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为主题,以公正执法和优质服务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大力加强司法所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使广大基层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求真务实、执政为民的思想,有效解决个别司法所和工作人员存在作风粗暴、办事不公、效率低下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创建活动的内容
(一)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在司法所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刻领会中省纪委全会和市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爱民、为民、便民、利民的自觉性;开展经济、法律、业务等知识学习活动,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实行政务、财务、事务公开制度,完善服务承诺制度,建立首问责任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制约机制,强化群众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创建规范化司法所。
(三)改进工作作风。制定针对性措施,改进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水平,切实解决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工作效率低下问题,改善服务态度,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四)解决突出问题。对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呼声,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每个司法所至少要为群众办一件实事和好事。
三、创建活动的标准
“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所”总体标准是: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有创新的服务机制;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有满意的工作效果。具体标准和分值:
(一)组织机构正规化(15分)
1、经编制部门下文建立司法所,并配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和地方行政编制。(5分)
2、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5分)
3、司法所实行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5分)
(二)干部队伍专业化(30分)
1、司法所工作人员全年接受业务培训不少于1周;(5分)
2、司法所工作人员具备调处疑难纠纷,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能及时调处重大、疑难纠纷;(5分)
3、司法所工作人员具备撰写机关常用公文,制作较高质量的调解协议书和起草常用法律文书的能力;(5分)
4、司法所工作人员具备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能力,全年上法制课不少于3场;(5分)
5、司法所工作人员具备运用法律知识为群众、企事业单位和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正确履行职责、爱岗敬业文明服务;(5分)
6、司法所工作人员具备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的能力,与当地法庭、派出所、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协调配合较好,在业务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工作中有创新和突破。(5分)
(三)业务工作法治化(40分)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10分)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建立调解人员分级培训制度,年度培训不少于3天;建立民间纠纷排查制度,年度纠纷调解达到95%;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建立调解协议审核制度,调解程序,内容规范合法,文书格式统一,标准化调委会达90%以上;防激化机制健全,措施落实。
2、安置帮教工作(5分)
三级安置帮教网络健全,辖区三年内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明、底数清、刑释解教人员名册和安置帮教档案齐备;衔接工作规范;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40%。
3、法制宣传教育工作(5分)
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健全,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制定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普法工作经费,抓好重点普法对象的普法宣传,培训普法骨干,全年培训骨干不少于2次,培养、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4、协助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10分)
开展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分析预测,提供相应对策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建立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通过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公德教育等途径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处理。
5、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5分)
协助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工作;参加“严打”斗争和专项治理工作;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5分)
(四)所务管理制度化(15分)
1、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制度,政治理论学习每月不少于8小时(2分)
2、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业务学习制度和培训,自学的激励机制(3分)
3、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事项请示集体研究制度,对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3分)
4、建立服务承诺制、办事限时制、首问责任制和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考评奖惩人事管理制度(3分)
5、建立健全与业务开展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2分)
6、建立业务公开公示制度,主要工作上墙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2分)
四、创建活动的阶段划分
创建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1、创建阶段(4月1日-10月30
11个司法所要根据创建活动的内容、标准,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评议评选阶段(11月1日-11月15
(1)评议原则。“人民群众满意司法所”的评议工作按照“市、县、乡(镇)三级联动,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在市政府纠风办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县纠风办牵头组织,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具体承办辖区内的司法所评议和测评工作,县局将积极配合参与乡镇(街道办)开展评议和测评工作。
(2)评议人员和方法。测评人员由司法所辖区内的村民、居民、企业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和村(办事处、居委会)干部代表,以及外来投资者代表等组成,测评方法采取会议座谈、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和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在此基础上进行评议和测评打分。
(3)评议等次。“人民群众满意司法所”的评议,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评议按照百分制办法,其中问卷调查占50分,明查暗访占30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意见占20分。得分为85-100分的为“满意”等次;得分为60-84分的为“基本满意”等次;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为“不满意”等次。
(4)评议结果运用。县纠风办综合各乡镇、街道办及县局上报的评议情况,向市纠风办上报我县参与评选市级“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侯选司法所,市纠风办按规定程序严格考核,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公示后,确定全市“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以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纠风办名义予以联合表彰。同时县纠风办结合各乡镇、街道办及县局上报的评议结果确定县级“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并予以表彰奖励。
3、整改阶段(12月16日-12月31
被评为“基本满意”等次的司法所,要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对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司法所,市、县纠风办和县局要责令其进行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个月。对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结果属实,要严肃处理。整改结束后,县纠风办和县局将共同组织验收。对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纠风办和县局要对所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人民群众不满意基层站所”的单位,司法所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局和各司法所要充分认识搞好司法所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筑防线、保廉洁、树形象”作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富有成效地开展创建活动。使司法所的政风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司法所”活动要始终把服务人民群众放在突出位置,始终抓住求实效这个关键,着眼于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于解决思想作风、执法和服务、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用实实在在的行动,抓出实实在在的效果,惠及于民、取信于民。
(三)分工负责,夯实责任。县局和各司法所要结合业务分工和具体情况,明确创建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创建工作抓好、抓出成效。要阻止形式主义、走过场。
(四)各司法所要按照黄纠办发(2008)6号《关于在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中推行“面对面三公开”制度》的通知,在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司法所活动”中严格执行“面对面三公开”制度。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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